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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哲商模具有限公司、常州璧能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3-09-29 17:55:07

  常州哲商模具有限公司、常州璧能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哲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哲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驳回璧能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哲商公司未向璧能公司交付两套完整的模具与事实不符。1.与哲商公司2020年6月5日已交付全部货物的事实不符。2020年5、6月份,璧能公司向哲商公司采购了两套模具。哲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向璧能公司交付了一套不含喷丝板的模具;于2020年6月5日向璧能公司交付了一套完整的模具及第一套模具的喷丝板,至此时哲商公司已完成了全部的交货义务。这点从璧能企业来提供的聊天记录也能够准确的看出,2020年6月4日,哲商公司在聊天中称“还有那一副,那个第一副(即5月28日交付的模具)何时上喷丝板你要提前一天和我说一下,因为我(第一副)喷丝板还没安装,都没安装起来,我喷丝板放在办公的地方,我怕放在(你)车间被人不小心敲坏了,你提前说一下嘛,我就拿去把它安装起来”,可见留在办公室的喷丝板系第一套模具,此时璧能公司催促“尽量加快时间”。2020年6月5日早上,璧能公司还在询问模具何时到,在6月4日至5日两天内,璧能公司多次向哲商公司催促模具事宜。但在6月5日哲商公司模具交付后,璧能公司未提起任何催促模具交付的情况。根据一审庭审可知,璧能公司完全知晓喷丝板的重要性。结合6月5日前后璧能公司沟通的变化可知,哲商公司已向璧能公司交付了两套模具。2.与璧能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事实不符。喷丝板系熔喷模具的重要组件,且模具之中是否含有喷丝板肉眼即可察觉。哲商公司在交付两套模具后于2020年6月6日向案外人吴正兴(李**的女婿)催要两套模具的货款,吴正兴答应后,李**于2020年6月10日向哲商公司支付了20万元。从璧能公司付款行为足以看出其已经收到两套模具。3.与璧能公司在哲商公司催款及开庭时均认可收到了两套模具的事实不符。首先,2020年10月6日,哲商公司向璧能公司发函催要货款。2020年10月13日,璧能公司向哲商公司回函,在回函中明确认可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5日购买并收到了哲商公司的两套模具。其次,2021年5月26日庭审中,璧能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官的询问下,当庭也认可已经收到了两套模具;最后,从璧能公司申请法院对两套模具进行质量鉴别判定也能够准确的看出其已经收到了两套模具。在哲商公司完全履行货物交付义务,且璧能公司在后续合同履行及庭审中(直至2021年7月2日)均认可已经收到了两套模具,一审判决仅凭认定璧能公司在庭审中的反言,认定哲商公司举证不能,进而认定未能交付完整的标的物,明显与逻辑、法律相违背,更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判决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哲商公司交付的模具不合格与事实不符。1.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对象存在错误。璧能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已经收到了两套模具且两套模具均处于闲置之中。但查勘现场,发现两套模具,一套为安装在生产线上的,一套缺失喷丝板,后对安装在生产线上的喷丝板进行了鉴定。首先,从鉴定意见书中能够准确的看出,2021年8月25日,现场查勘表述:该套模具外观有似蛛网的纤维飞絮,模具内流道和喷丝板小口内充满了熔融后凝结的白色熔喷原料(详见鉴定意见第7页),可见该模具处于使用过的状态。结合2020年6月24日哲商公司与璧能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能够准确的看出该喷丝板在6月24日后进行过相应的清洗。由此可见,该套模具在2020年6月24日清洗后进行过相应的生产,明显不属于闲置状态。其次,鉴定机构在模具上喷丝板的钢印标记与煅烧后的喷丝板标记明显不一致。详见鉴定意见第9页图12和第10页图16的对比。综上,进行检验确定的喷丝板并非璧能公司所称的由哲商企业来提供的闲置模具中的。2.鉴定未按照前期的质量鉴别判定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不具有参考性。关于清洗喷丝板,前期的质量鉴别判定技术方案称由哲商公司进行清洗,如哲商公司放弃清洗的,则由璧能公司进行清洗。但在进行检验确定时,却在未对喷丝板进行任何有效保护的情况下(详见鉴定意见第10页图13)运往20多公里外的金茂公司进行清洗,且增加了高温煅烧这一质量鉴别判定技术方案根本没有的环节。因热胀冷缩对金属有极大的影响,而鉴定意见认定喷丝板不合格的原因系喷丝板的出丝孔直径偏差大于0.050mm,可见喷丝板对精度要求非常高,高温煅烧会影响喷丝板的精度。故鉴定方案不具有参考性。3.鉴定材料的清洗工作并非在鉴定人全程监督下完成,清洗时处于脱离管控的状态;首先,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喷丝板运输至金茂公司过程中,脱离了鉴定人员的监管;其次,鉴定意见载明在2021年8月25日完成了对喷丝板的清洗及采样,明显与事实不符。从鉴定意见可以看出清洗喷丝板发生在2021年8月25日,采样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详见鉴定意见的图17、图18)。可见在2021年8月25日清洗完成到2021年8月26日进行采样的时间内,喷丝板处于失控状态。综上所述,鉴定意见的鉴定对象错误,且鉴定过程中,鉴定对象也脱离了鉴定人员管控,无法保障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及准确性,故该鉴定意见不具备参考价值。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哲商公司未交付合格的模具明显与事实不符。 三、璧能公司应当向哲商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哲商公司损失。1.璧能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一审判决根据错误事实认定璧能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喷丝板易磨损,故双方合同约定的检验期为10天,保修期为3个月。但案涉模具至鉴定采样时(2021年8月26日)已由璧能公司掌控、管理14个月之久。且在此期间璧能公司从未提及模具交付不完整,也未对质量提出异议。仅在模具价格暴跌,且哲商公司催款的情况下推脱调试不合格提出质量异议,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其当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2.璧能公司应当赔偿哲商公司损失。璧能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其应当赔偿哲商公司损失。因璧能公司系一人公司,在李**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璧能公司的情况下,其应当向哲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在哲商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且璧能公司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其应当向哲商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哲商公司还补充如下上诉意见:1.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严重违背了前期鉴定方案和一般的操作规范流程,其结果不具有参考性。首先,根据物理学等科学原理,所有的材料在加热或者遇到高温等条件下后会产生形变形象,钢材加热后的尺寸会随着材料膨胀系数而变化。金属热模具在使用或测试中要特别注意模具的使用规范和升温模式,因为其可能对模具产生不可逆转的损伤。以上情况在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结构钢热处理技术数据手册》、《新编钢铁手册》、《机械零件选材及热处理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模具寿命与失效》、《热处理常见缺陷分析与对策》等文献中都有记载。以上出版的书籍文献中都表明金属存在热膨胀等问题,所以模具在加热过程中的操作不当和条件限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变性。最后,任何金属材料在仓储、安装、调试、原料、升温降温时都会对模具本身造成形变。且任何一套模具在出厂前因为是金属制品都会有金属加工时候的切削液和防锈剂。喷丝板孔径是极其细小且高度精密的部件(从鉴定意见可以看出其要求喷丝板孔径差距在±0.002mm),从相关技术参数来说,未对喷丝板进行清理而直接通电加热会对喷丝板的精密部件造成伤害,原因是任何金属表面附作物随着高温氧化产生化学反应的结合物从而影响原本精密孔径的大小。但本案中鉴定人员在明知喷丝板小孔内充满了熔融后凝结的白色熔喷原料的情况下,没有进行任何清理就直接对喷丝板采取了《质量鉴别判定技术方案》所未提及的高温煅烧,可见检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关于模具使用操作规范的错误,使得喷丝板存在形变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综上,鉴定过程严重违反了前期鉴定方案和一般操作规范流程,且鉴定意见的内容存在时间矛盾,故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不予采信。2.案涉买卖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首先,案涉模具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予以采信。其次,即使该鉴定意见成立,也可以通过维修或者更换喷丝板来生产熔喷布,并非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最后,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恶意解除合同,在2020年7月5日,哲商公司仍在告诉被上诉人后续试模提前一天叫我,我好安排(详见2020年7月5日与被上诉人实际控制人吴正兴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被上诉人一直未联系哲商公司,其根本原因是因口罩价格已经出现断崖式下跌。可见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根本目的并非交付标的不合格,而是因为市场剧烈波动,其后续无盈利空间。综上,案涉买卖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且系被上诉人系恶意要求解除合同。3.本案不应当适用《民法典》。案涉买卖合同发生在2020年5、6月份,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司法解释。

  被上诉人璧能公司、李**二审共同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哲商公司所有陈述意见均在一审中表达过,其上诉行为明显拖延时间,为逃避法律责任做时间准备。二、哲商公司是本案的原告,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后提起反诉,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双方同意对诉争的模具进行检验确定,哲商公司的原代理人也确认并到达现场,确认一套模具在设备上、一套模具放在地面并没使用,故只有一套设备在调试,另一套设备并没有进行调试。从双方对话可以看出,喷丝板均在哲商公司处,其在没有调试前不会安装喷丝板。三、鉴定机构在全部鉴定过程每次都通知哲商公司到现场,但其明知而不到现在又提出种种质疑,明显是知道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也知道鉴定的后果,故意拖延时间。四、哲商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明知自己产品有质量问题,鉴定结果一定对其不利,为逃避法律责任,进行公司变更,首先更换股东、法人,其次变更地址,转移财产,更换代理律师。其真实目的不是为了诉讼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其上诉行为是恶意行为,为了继续拖延时间。五、哲商公司对鉴定过程的质疑更是不专业,我们在这不一一列举,就其中有关哲商公司对设备的清洗提出的质疑,我们做简单陈述,在鉴定过程对设备的清洗也是鉴定过程必要的程序,如同对设备的鉴定过程中必须在鉴定前对设备进行调试一样,哲商公司的代理人也是专业的律师,类似对设备的鉴定也应该做过多次,现在提出这样不专业的上诉理由,要么不懂要么就是故意为之。六、对于哲商公司的其他上诉意见,被上诉人均在一审中答辩过,为节约司法资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综上,被上诉人认为哲商公司在本案中的种种表现,不但规避法律,而且恶意上诉,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哲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璧能公司支付货款145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21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璧能公司、李**负担。

  璧能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璧能公司与哲商公司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2.判令哲商公司退还璧能公司的预付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哲商公司立即拖走在璧能公司处放置的二台模具,否则按照每日1000元承担保管费至拖走为止;4.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哲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璧能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哲商公司购买熔喷模具。2020年5月28日,哲商公司(供方)与璧能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货物名称为熔喷模具,模具规格为1.6米熔喷模具,单价为95万元(含13%税),数量为1台,交货时间为现货。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为供方负责运到需方指定地,结算和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交付预付款20万元,生产合格后付尾款75万元。喷丝板质保时间三个月,正常生产后维护成本需方自负。供方模具材料喷丝板材料为sus630,模头材料为pm7h电镀。关于履行责任,约定如下:1.供方提供的模具必须出丝要均匀,如因出丝不均匀达不到85/min流量下.03um颗粒物过滤率不能稳定95%以上,需方退回模具,供方退回所收款项,供方不负任何额外责任费用。2.因需方设备及工艺原因未能达到85/min流量下.03um颗粒物过滤率不能稳定95%以上,需方如要退回模具的,供方不退回所收的20万元定金,作为供方模具维护及模具市场价格下浮的补偿。3.模具到需方公司的调试时间十天,需方必须在十天内完成所有调试结果,完成履行退模或付清尾款事宜。在合同尾部,哲商公司在供方处盖章、签字,璧能公司在需方处盖章。2020年6月4日,哲商公司(供方)与璧能公司(需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货物名称为熔喷模具,模具规格为1.6米熔喷模具,单价为70万元(含13%税),数量为1台,交货时间为现货。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为供方负责运到需方指定地,结算和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交付预付款20万元,生产合格后付尾款50万元。喷丝板质保时间三个月,正常生产后维护成本需方自负。供方模具材料喷丝板材料为sus630,模头材料为pm7h电镀。关于履行责任,约定如下:1.供方提供的模具必须出丝要均匀,如因出丝不均匀达不到85/min流量下.03um颗粒物过滤率不能稳定95%以上,需方退回模具,供方退回所收款项,供方不负任何额外责任费用。2.因需方设备及工艺原因未能达到85/min流量下.03um颗粒物过滤率不能稳定95%以上,需方如要退回模具的,供方不退回所收的20万元定金,作为供方模具维护及模具市场价格下浮的补偿。3.模具到需方公司的调试时间十天,需方必须在十天内完成所有调试结果,完成履行退模或付清尾款事宜。在合同尾部,哲商公司在供方处盖章、签字,璧能公司在需方处盖章、签字。 合同签订后,哲商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5日将两台熔喷模具送货至璧能公司,璧能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支付20万元。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通过微信聊天,2020年5月26日和5月28日,哲商公司人员将模具的照片、视频发给璧能公司人员。2020年6月2日,璧能公司人员问“我们那一副模具什么时候到啊?”哲商公司人员答“就另外一副是不是啊,我后天给送过去吧,后天。”2020年6月4日,哲商公司人员称“第一副什么时候上喷丝板,你要提前一天跟我说一下,因为我喷丝板还没有安装的,喷丝板放在办公室”。2020年6月6日至6月26日,双方多次就模具调试进行沟通。 2020年10月6日,哲商公司向璧能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璧能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货款。2020年10月13日,璧能公司向哲商公司发送《告知函》,认为在购买两台模具后,调试未能成功,导致不能生产,如哲商公司不愿再继续调试模具,要求哲商公司拿走两套模具,并退回货款。2020年10月14日,哲商公司对《告知函》进行答复,认为提供给璧能公司的两套模具是合格产品,继续要求璧能公司支付货款。哲商公司以璧能公司未付款起诉至一审法院,璧能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起反诉,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向哲商公司送达反诉状副本。 经璧能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江苏明鉴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的熔喷模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成立鉴定专家组,至模具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时,一套模具缺少喷丝模板,一套模具具有喷丝模板,后对现场放置的一套完整熔喷模具进行勘验,通过技术分析,讨论形成意见,2021年9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1.涉案喷丝板出丝孔直径偏差不符合纺织行业标准FZ/T92082-2017规定要求;2.涉案熔喷模具喷丝板材质符合购销合同约定的SUS630不锈钢要求;出丝孔间距偏差符合国家标准GB/T1804-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要求。经该院通知,2021年10月2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函》,载明:涉案喷丝板出丝孔直径偏差不符合纺织行业标准FZ/T92082-2017《非织造布喷丝板》,可判定涉案喷丝板质量不合格,由于喷丝板为熔喷模具的关键部件,即涉案熔喷模具质量不合格。熔喷模具作为熔喷非织造布生产设备中的关键部件,直接影响熔喷布的产品质量。纺织行业标准FZ/T92082-2017《非织造布喷丝板》规定的出丝孔直径公差为±0.002mm,经测,涉案模具喷丝板出丝孔径偏差超差明显,所检测的26个出丝孔最大孔直径与平均直径偏差0.033mm,最小孔直径与平均直径偏差-0.033mm,各孔大小不均匀,且分布随机无规律可循,无法通过调整设备工艺参数进行弥补,用于生产熔喷布时会出现出丝直径粗细不均匀的情况,不满足合同第七条第1款中“出丝要均匀”的要求。对于合同第七条第1款中后面部分的约定即“在85L/min流量下0.03um颗粒过滤率不能稳定95%以上,需方退回模具”,由于现场勘验时未能进行开机试验,无法确定其对产出的熔喷布的颗粒物过滤效率的影响程度。综上,涉案模具质量不合格,无法生产出质量稳定的熔喷布,不满足合同约定要求。璧能公司预缴了鉴定费104000元。 哲商公司收到鉴定意见后,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鉴定对象错误,鉴定人员未按照质量鉴别判定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函未见鉴别判定人员签字,不符合证据形式。鉴定机构对异议进行了答复,认为已在现场勘验中对鉴定对象进行了确认,对案涉模具的喷丝板清洗时,是在鉴定专家的见证下,由申请一方自行清洗,鉴定程序符合规定。鉴定机构又提交了具有鉴别判定人员签名的《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函》。

  一审法院认为,哲商公司与璧能公司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2.璧能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关于哲商公司认为鉴定对象错误,哲商企业来提供给璧能公司的熔喷模具与鉴定对象存在不一致,该院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哲商公司人员于2020年5月26日和5月28日,将模具的照片、视频发给璧能公司人员。双方在送货后又通过微信进行调试等沟通,现场勘验的模具与哲商公司提交的模具具有一致性,故不存在鉴定对象错误,关于哲商公司的上述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1,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该院认为,哲商公司和璧能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供方提供的模具必须出丝要均匀,生产合格后支付尾款”,现从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模具并未调试成功,也未生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布。哲商公司向璧能公司提供了两套熔喷模具,经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其中一套熔喷模具缺少喷丝板,璧能公司认为是哲商公司在送货时并未提供喷丝板,并提供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6月4日双方在讨论第二套模具送货情况时,哲商公司人员称“喷丝板还在办公室”,该院认为,聊天记录的内容与现场勘验的结果相一致,哲商公司送货的两套模具,其中一套缺少喷丝板。哲商公司认为已经提供完整模具,其作为送货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交证据,视为举证不能。熔喷模具的核心部件为喷丝板,哲商公司作为出卖人,未交付符合约定完整的标的物,构成违约,导致璧能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哲商公司交付的另一套模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喷丝板出丝孔直径偏差不符合纺织行业标准,无法生产出质量稳定的熔喷布,模具质量不合格,不满足合同约定要求。该院认为,璧能公司采购模具的目的是生产出85/min流量下.03um颗粒物过滤率在95%以上的布,因此出布均匀是应当具备的条件,哲商公司作为出卖人,应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行业标准,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熔喷布生产要求,主张支付尾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对于哲商公司要求支付货款14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哲商公司要求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付款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璧能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该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赋予一方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本案中,哲商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行业标准,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熔喷布生产要求,致使璧能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璧能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璧能公司未通知哲商公司,而是以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故案涉合同自哲商公司收到反诉状副本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璧能公司要求返还货款的反诉请求,因璧能公司已经支付货款20万元,该款项应由哲商公司返还,并由哲商公司自行取回案涉的两套熔喷模具。关于璧能公司主张的利息,从合同解除的次日即2021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璧能公司主张按照每天1000元计算保管费,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璧能公司未举证证明费用标准,故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哲商公司与璧能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和2020年6月4日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二、哲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璧能公司货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哲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走两套熔喷模具,费用由哲商公司负担。四、驳回哲商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璧能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由哲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170元,由哲商公司负担。鉴定费104000元,由哲商公司负担。 二审中,哲商公司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模具寿命与失效》一书部分页面内容,来自于打印页,证明鉴别判定人员对喷丝板进行高温煅烧不符合一般操作规范,导致喷丝板形变的可能性大幅度提升。2.知乎网站上的熔喷布生产线组件图,证明哲商公司提供的熔喷模具仅系生产线中的一个组件,试模成功需要多组件均无问题。璧能公司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系从网上打印,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0年5月28日,哲商公司向璧能公司交付第一套模具时,并不包含喷丝板。 2020年6月4日,哲商公司员工蔡**发送微信给璧能公司员工杨立明:“还有那一副,那第一副何时上喷丝板,你要提前一天跟我说一下,因为我喷丝板还没有安装的,就立马什么都没安装起来的,我喷丝板放在办公室,我放在车间被人不小心敲坏掉了,你提前跟我说一下,我就到喽,拿上去把它安装起来。”杨立明回复:“那个那一副模具呢,你尽量加快好吧,到时候他们安装设备来了,不然你那个模具进不去,我什么设备都不能定位,因为模具装定好了,定好之后那个模具上不去了就要。”蔡**回复:“我这样,我今天晚上仔细一点嘛,叫他把细节弄弄好,明天上午一上班就给送过去啊。” 2020年6月8日至17日期间,哲商公司向璧能公司交付第二套模具且包含配套的喷丝板。2020年6月18日,璧能公司开始调试一条生产线,其中涉及哲商公司提供的一套模具的正常功效。2020年6月19日,璧能公司停止一条生产线的运转,哲商公司提出清洗模具中的喷丝板。 2020年6月20日下午16:41,蔡**向杨立明发送微信:“杨师傅,你到闵行区的时候把我那喷丝板带过去好吗,就你上次在那边洗过的地方,叫他给我全部洗出来好了。”杨立明回复:“我这边还不知道什么情况,不知道何时去呢。”蔡**回复:“啊,那是了,我叫小谢送一下好了。” 2020年6月20日下午16:57,蔡**向谢聚宝发送微信:“小谢,你到惠盛那边把那个喷丝板拉到那一个、那边去叫他清洗好了,那个地方你知道吧?那个地方。”谢聚宝回复:“刚送料回来在吃饭,张健姑父哪里对吧。” 喷丝板经过清洗后,2020年6月24日晚19:41,谢聚宝向蔡**发送微信:“装好了。”蔡**回复:“好的,我过来看一下。”谢聚宝回复:“晚上那边(璧能公司)不开机,我回厂了。”蔡**回复:“他这里晚上不开,明天试,明天试的话,不要有问题,如果有问题的话,可能还要你们过来,明天。” 蔡**与杨立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23日至26日之间一直在对生产线包括熔喷模具进行调试。 2020年7月5日,蔡**向吴正兴发送微信:“试模时要提前一天通知我,我好安排。” 璧能公司一审时提供了吴正兴与蔡**的通线日、20日;8月9日、13日、15日、20日-22日;9月4日-5日、7日-8日、21日;10月13日;11月1日、6日、10日、25日双方均有通话。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哲商公司有无全面履行交货义务,璧能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一、关于交货数量 哲商公司主张业已交付包括两块喷丝板在内的完整的两套模具,璧能公司则认为实际仅交付一套完整模具,另一套模具则缺少相应的喷丝板,其采购两套模具是因为大型熔喷设备有两套。综合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哲商公司先后交付的两套模具中尚缺第一套模具项下的喷丝板,后续是将完整的一套模具与璧能公司的其他设备组装成一条生产线日在调试过程中,喷丝板发生堵眼需要清洗,直至6月24日哲商公司清洗完毕再行交付璧能公司期间,该生产线处于停工状态,如存在第二块喷丝板则大可不必停工,直接安装再行调试即可。另外考虑到采购的是相同的两套生产线,从理性的经济成本考虑,肯定是先调试一条,成功后再行调试第二条,故同时调试第二条,另一块喷丝板实际交付并安装缺乏现实可能性。结合一审现场勘验情况,一套模具包括喷丝板是与设备连接,另一套则放在托架上并未使用,亦印证了该推断。此后,自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双方一直处于对该生产线调试的过程中,哲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交付了两块喷丝板,例如璧能公司通知其交付第二块喷丝板;或者一块清洗,另一块参与调试;又或者璧能公司两条生产线日璧能公司所发的告知函,虽然其上载明哲商公司如不愿调试则取回两套模具,但不能以此认定璧能公司自认收到两套完整的模具,毕竟喷丝板装在模具内,从外观上无法分辨是否交付完整。考虑到两套模具规格型号完全一致,在对第一套进行不断调试,且始终未调试成功的情况下,则璧能公司不予关注第二套模具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 二、关于交货质量 一审中鉴定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意见,认为喷丝板出丝孔直径偏差不符合纺织行业标准,无法生产出质量稳定的熔喷布,模具质量不合格,不满足合同约定要求。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函中载明,经测,涉案模具喷丝板出丝孔径偏差超差明显,所检测的26个出丝孔直径与平均直径偏差0.033mm,最小孔直径与平均直径偏差-0.133mm,各孔大小不均匀,且分布随机无规律可循,无法通过调整设备公益参数进行弥补,用来生产熔喷布时会出现直径粗细不均匀的情况,不满足合同第七条第1款中“出丝要均匀”的要求。对于合同第七条第1款中后面部分的约定即“在85L/min流量下0.03um颗粒过滤率不能稳定95%以上,需方退回模具”,由于现场勘验时未能进行开机试验,无法确定其对产出的熔喷布的颗粒物过滤效率的影响程度。 哲商公司在上诉中主张的鉴定对象、鉴别判定程序错误等均已在一审中提及,并由鉴定机构出具了异议回复函。本院认为,因哲商公司二审中未能提供其他充足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对于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合同解除权 首先,案涉合同中约定“模具到需方公司的调试时间十天,需方必须在十天内完成所有调试结果,完成履行退模或付清尾款事宜。”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条款,一种原因是赋予璧能公司在相应期限内享有的约定解除权,另一方面是赋予哲商公司在相应期限内主张余款支付的请求权。当然,这取决于调试结果符合约定与否。很显然,在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0月期间,调试工作一直在进行,也远超于十天,璧能公司并未向哲商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之规定,案涉合同赋予璧能公司的约定解除权业已消灭。 其次,案涉合同虽然约定十天调试时间,质保期三个月,但如前所述,在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0月期间双方一直在调试的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微信、通话记录、来往函件亦能佐证璧能公司及时、持续地提出过质量异议,也多次协商退模具和退款问题。鉴于能否生产出熔喷布,以及生产的熔喷布质量和产量都与熔喷模具特别是主要零件喷丝板存在必然的联系,故在案涉喷丝板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前提下,璧能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 综上所述,哲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上诉人哲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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