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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启顺模塑有限公司、阜宁县战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3-09-29 17:54:12

  滁州启顺模塑有限公司、阜宁县战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启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战鹰公司给付货款535000元及利息(以535000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事实与理由:战鹰公司从其公司处订购熔喷布模具,每套103.5万元;战鹰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其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经战鹰公司验收合格;仍欠535000元尾款未付。

  战鹰公司辩称: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启顺公司交付模具设备属实,其公司也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但启顺公司交付了模具设备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产出的产品基本不合格;经启顺公司维修,仍未修复,合同已不能履行,故应解除合同,退还设备及预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6日,启顺公司与战鹰公司签订《模具订购承揽合同》,约定:战鹰公司委托启顺公司生产制作溶喷布模具模头3套;模具名称GT20122、100排量泵+压力传感器、型号1860MM、材料PP1500、数量各一套、模具单价100万元、3.5万元;模具要求:按战鹰公司的质量发展要求执行,布宽为1600亳米,孔为0.3*0.7孔距,孔数为2400个孔,孔高度为3.5毫米,模具长度为1860毫米;模具保证期为2个月,一套模具2件喷丝板,模具达不到95布以上可退货,全额退还所付定金,第一套试用成功,第二套和第三套依次制作;验收要求:模具的材质、模穴数、型号等各方面技术性要求须按战鹰公司出具的《模具技术型求》为准;交货地点:战鹰公司指定场所;款项结算:本合同模具模头共3套,总金额为人民币310.5万元(不含税))本合同签订后,战鹰公司支付合同模具一套总金额的60%(即人民币62.1万元)作为预付款,自战鹰公司支付预付款之日起12天交货,模具所有权为战鹰公司所有;启顺公司试模交付模具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计41.4万元);质量异议:模具如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战鹰公司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启顺公司;启顺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出具解决方案并进行现场处理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启顺公司于2020年6月2日、6月6日交付了上述合同约定的模具一套,总价款计103.5万元。2020年5月18日,战鹰公司实际给付预付款50万元;余款535000元未予支付。2020年6月20日,战鹰公司工作人员周德荣在与启顺公司工作人员曹常中的微信通讯记录中向曹常中主张上述模具存在的质量上的问题等。 以上事实,有原、被双方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启顺公司已按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模具,战鹰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战鹰公司尚欠货款计人民币535000未予支付,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对于逾期支付利息即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于上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按年利率3.85%计算。双方于上述合同中约定启顺公司试模交付模具后,支付完毕合同约定货款;启顺公司于2020年6月6日交付完毕模具,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该日起计算,启顺公司主张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战鹰公司的辩解意见,战鹰公司于本案中未提出反诉;启顺公司交付的模具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及存在的质量上的问题是否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需通过产品质量鉴别判定意见确定,其公司仅提供上述微信通讯记录,不能证实其公司的上述辩解主张,故不予采纳;但战鹰公司可通过另案诉讼处理。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宁县战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启顺模塑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5350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6月16日起,以5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阜宁县战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启顺模塑有限公司保全费计人民币3195元。 三、驳回原告滁州启顺模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由被告阜宁县战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能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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