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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一》思考之第十六条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3-12-04 05:42: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解释也对原司法解释一、二中的规定进行了综合梳理与细化调整。今天分享第十六条的学习心得:第十六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时,发包人的反诉请求及审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条文由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现已失效)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案件索引:(2020)赣民终882号 吴福祥、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关于涉案工程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以及吴福祥应否承担因质量上的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的问题。富盈公司主张吴福祥承包工程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混乱,不按标准施工,偷工减料,导致住宅出现大量质量上的问题,如墙体脱落、房面渗漏、地下、地下室渗漏等祥、中南公司应承担对应的维修费用。吴福祥、中南公司则主张涉案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给业主使用,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经富盈公司要求设计变更,吴福祥按照富盈公司的要求做施工,即便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质量鉴别判定发生在竣工验收两年后,应由富盈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上法律、司法解释均明确了因施工人的问题造成质量上的问题的责任,富盈公司反诉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要求吴福祥、中南公司承担对应责任,有法律依据。

  2.案件索引:(2020)赣民终830号 江西浮梁昌南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昌南公司提出李云清、周冬亮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违约需赔偿昌南公司的损失、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违反了规划许可致使昌南公司受损、李云清、周冬亮违反了合同工期的约定等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昌南公司提出的观点超出了李云清、周冬亮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且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昌南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因此,对昌南公司提出的前述主张不予处理。

  (2020)新21民终187号 审理法院:新疆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对比本文所述条文与原《司法解释》(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现已失效)无太大变化。

  本条文意在体现,在承包人因工程价款等原因提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时,发包人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和法规规定等原因,认为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价款,返工等合理费用时,应当另外提起反诉,而并不能以此进行抗辩。发包人提起反诉的,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法律法规中关于工程质量有着明确规定,例如《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一定要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品质衡量准则,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验证,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在实践中,大部分发包人因为建设工程时间跨度长,工程复杂等原因,很多由于承包人引起的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没办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所以发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应当留存好书面证据,注意双方签字盖章等问题。

  2.如果承包人起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包人因工程质量上的问题提起反诉时,发现有实际施工人存在,那么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需要仔细考虑是否需要对实际施工人进行起诉,要不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要不要另行起诉。

  3.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可以就工程质量上的问题提起反诉,提起反诉的时间应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若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能够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律协建工委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公司各类业务。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出品,本书考虑到建设工程行业及其刑事风险预防的特点,在章节安排上先分析了施工公司及从业人员刑事风险,然后主要是依据施工公司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实施阶段划分为招投标阶段、合同订立阶段、材料机械采购租赁、入(进)场阶段、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项目交付阶段、结算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及质保期八个阶段,分八章论述各阶段经常涉及的35个罪名。具体罪名分析又分为罪状描述、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风险防范建议共三大部分五大点,特别是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和现实警示性,风险防范则是从施工公司管理合规角度做了建议,使本书又具有较强的实用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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