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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案件获相对不起诉 ——华某某侵犯著作权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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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5 04:58:52
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作品,事实清楚。所以,本案的辩护思路确定为罪轻辩护。辩护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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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作品,事实清楚。所以,本案的辩护思路确定为罪轻辩护。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论证华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且属于。同时,辩护人以合规不起诉的思路与办案人员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对华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华某某是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在没有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华某某接受于某某的委托,以每张光盘0.6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某某公司生产25,000张汽车音乐CD光盘。某某公司制作光盘需要母盘作为模板,才能复制成品光盘。华某某接收到于某某提供的含有音乐内容资料的镜像文件后,以每张120元的价格委托毅腾公司制作母盘。收到母盘后开始生产,共计生产14,000张光盘,其中1000张为半成品。经鉴定,上述音乐光盘属于非法出版物。

  保信刑事团队在案件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后接受委托,经过阅卷,辩护人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上的辩护空间主要是Z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因为该意见认定上述音乐光盘是违法音像制品,属非法出版物,这是本案入罪的关键。

  但是辩护人考虑到本案是轻罪案件,证据辩护的成功率可能不高,所以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主要以罪轻辩护思路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没有退查,审核检查起诉届满前,检察机关对华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起诉意见书认定,华某某身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是实际经营者,明知复制光盘需要委托方出具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出版单位取得授权书等资料,在于某某没办法提供复制光盘所需的正规文件和手续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于某某的委托生产复制汽车音乐CD光盘,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本案是以某某公司的名义接受于某某的委托复制涉案光盘,并由公司员工周某某具体实施。华某某作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进行决策,并为单位谋取利益,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某某公司仅实施了“复制”行为,且未将复制的音像制品交付给委托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对著作权的侵害程度而言,“发行”比“复制”更为严重。本案中,某某公司接受于某某委托生产没有经过授权的CD光盘,仅实施了“复制”行为,且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被文化部门查获,生产的复制品未交付给委托人、未流入社会、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其他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14000张音像制品中的1000张属于半成品,复制该部分音像制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Z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可知,14,000张音像制品中有1000盘音像制品为半成品。根据《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复制该1000盘音像半成品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

  华某某接受于某某的委托,以每张0.65元的价格为其生产没有经过授权的CD光盘25,000张。后续,某某公司实际复制14,000张CD光盘,其中:成品13,000张,非法经营数额为8450元;半成品1000张,非法经营数额为650元(应认定未遂)。某某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即被文化部门查获,且双方约定交货后再付款,所以某某公司及华某某本人并未实际获利。

  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应认定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减轻处罚。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已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对于一个侦查阶段基于认罪和情节轻微取保候审的案件,更要谨慎确定辩护策略。案件是否做无罪辩护,必须要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以及认真阅卷的基础上审慎做出决策。

  如前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上的辩护空间主要是Z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但是本案是轻罪案件,证据辩护的成功率可能不高,如果盲目为华某某做无罪辩护,虽然不会影响他的认罪问题,但对于争取相对不起诉不一定有利。因此,本案辩护策略的上策是为其做罪轻辩护,若无法说服检察官做相对不起诉,再从证据辩护的角度考虑做无罪辩护。

  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主要以书面沟通和电话沟通的方式积极与承办人做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之后,辩护人大多数都会再争取与承办人员当面沟通,作为书面意见的补充。

  检察机关若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多或少要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压力,因此辩护人也要考虑怎么打消承办人的顾虑。本案中,根据本案复制光盘的份数,已达到了侵犯著作权罪量刑第二档3-7年的量刑档次,争取相对不起诉有一定难度。辩护人牢牢把握住侵犯著作权罪的侵犯法益,在与承办人员沟通时提出,“发行”、“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才是大多数表现侵犯著作权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某某公司仅复制了光盘,且有部分光盘还没有制作完成,更没有交付给他人,复制的光盘没有流向社会,其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司法机关办案,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辩护人要善于运用刑事政策说服承办人。

  本案中,该案的案发是由于公司管理的不规范,案件属于单位构成的轻罪案件,符合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条件。虽然检察机关没有按照合规不起诉的思路办理该案,但是从辩护的角度来讲,主动进行公司合规的整改,承诺公司将来合规经营,让检察官认识到公司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对于争取相对不起诉肯定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律师在平时工作、学习的过程中也要多关注时事,精准把握相关刑事政策精神,在办案过程中善于利用刑事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作品,事实清楚。所以,本案的辩护思路确定为罪轻辩护。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论证华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且属于单位犯罪。同时,辩护人以合规不起诉的思路与办案人员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对华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华某某是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在没有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华某某接受于某某的委托,以每张光盘0.6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某某公司生产25,000张汽车音乐CD光盘。某某公司制作光盘需要母盘作为模板,才能复制成品光盘。华某某接收到于某某提供的含有音乐内容资料的镜像文件后,以每张120元的价格委托毅腾公司制作母盘。收到母盘后开始生产,共计生产14,000张光盘,其中1000张为半成品。经鉴定,上述音乐光盘属于非法出版物。

  保信刑事团队在案件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后接受委托,经过阅卷,辩护人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上的辩护空间主要是Z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因为该意见认定上述音乐光盘是违法音像制品,属非法出版物,这是本案入罪的关键。

  但是辩护人考虑到本案是轻罪案件,证据辩护的成功率可能不高,所以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主要以罪轻辩护思路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没有退查,审核检查起诉届满前,检察机关对华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起诉意见书认定,华某某身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是实际经营者,明知复制光盘需要委托方出具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出版单位取得授权书等资料,在于某某没办法提供复制光盘所需的正规文件和手续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于某某的委托生产复制汽车音乐CD光盘,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本案是以某某公司的名义接受于某某的委托复制涉案光盘,并由公司员工周某某具体实施。华某某作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进行决策,并为单位谋取利益,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某某公司仅实施了“复制”行为,且未将复制的音像制品交付给委托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对著作权的侵害程度而言,“发行”比“复制”更为严重。本案中,某某公司接受于某某委托生产没有经过授权的CD光盘,仅实施了“复制”行为,且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被文化部门查获,生产的复制品未交付给委托人、未流入社会、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其他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14000张音像制品中的1000张属于半成品,复制该部分音像制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Z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可知,14,000张音像制品中有1000盘音像制品为半成品。根据《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复制该1000盘音像半成品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

  华某某接受于某某的委托,以每张0.65元的价格为其生产没有经过授权的CD光盘25,000张。后续,某某公司实际复制14,000张CD光盘,其中:成品13,000张,非法经营数额为8450元;半成品1000张,非法经营数额为650元(应认定未遂)。某某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即被文化部门查获,且双方约定交货后再付款,所以某某公司及华某某本人并未实际获利。

  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应认定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减轻处罚。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已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对于一个侦查阶段基于认罪和情节轻微取保候审的案件,更要谨慎确定辩护策略。案件是否做无罪辩护,必须要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以及认真阅卷的基础上审慎做出决策。

  如前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上的辩护空间主要是Z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但是本案是轻罪案件,证据辩护的成功率可能不高,如果盲目为华某某做无罪辩护,虽然不会影响他的认罪问题,但对于争取相对不起诉不一定有利。因此,本案辩护策略的上策是为其做罪轻辩护,若无法说服检察官做相对不起诉,再从证据辩护的角度考虑做无罪辩护。

  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主要以书面沟通和电话沟通的方式积极与承办人做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之后,辩护人大多数都会再争取与承办人员当面沟通,作为书面意见的补充。

  检察机关若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多或少要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压力,因此辩护人也要考虑怎么打消承办人的顾虑。本案中,根据本案复制光盘的份数,已达到了侵犯著作权罪量刑第二档3-7年的量刑档次,争取相对不起诉有一定难度。辩护人牢牢把握住侵犯著作权罪的侵犯法益,在与承办人员沟通时提出,“发行”、“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才是大多数表现侵犯著作权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某某公司仅复制了光盘,且有部分光盘还没有制作完成,更没有交付给他人,复制的光盘没有流向社会,其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司法机关办案,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辩护人要善于运用刑事政策说服承办人。

  本案中,该案的案发是由于公司管理的不规范,案件属于单位构成的轻罪案件,符合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条件。虽然检察机关没有按照合规不起诉的思路办理该案,但是从辩护的角度来讲,主动进行公司合规的整改,承诺公司将来合规经营,让检察官认识到公司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对于争取相对不起诉肯定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律师在平时工作、学习的过程中也要多关注时事,精准把握相关刑事政策精神,在办案过程中善于利用刑事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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