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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喷布生产线退货纠纷裁判规则精选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3-10-30 15:26:53

  【裁判规则】熔喷布生产线是一套复杂系统,其产品质量受设备、原料、调试工艺、生产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就本案而言,原告出于自身原因的考量,不顾被告的反对,更换了生产线上部分配套设备,因此,生产线以上标准,不能判定为被告生产的设备存在质量上的问题造成。原告又提出被告无熔喷布生产线生产许可,涉案设备系三无产品。本院认为,我国目前并未对熔喷布生产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原、被告在合同书中约定“质量及技术规定要求为喷丝板孔径0.3mm、喷丝板宽度650mm、型号为45的挤出机等。”现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未按上述约定交付熔喷布生产线设备。虽然双方在生产线的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因喷丝板、挤出机等设备发生争议,原告要求退货,被告则主张为原告更换挤出机及安排人员重新调试等措施予以解决,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补充协议。又因双方在案涉合同书中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违约责任,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生产线设备因质量上的问题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而且案涉设备目前尚在质保期内,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说愿意为原告更换设备与维修,故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熔喷布生产线套,原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从原告提供的录音内容来看,双方仅是对重新购置挤出机安装时间进行商量,原告陈述如2020年5月11日挤出机未能安装,就商量退款退货,双方并未对设施安装调试时间,及退款退货达成新的协议。其次,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及证人陈述,也可以反映出原告于2020年5月16日还要求被告调试,被告也愿意继续调试。综上,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合同解除的违约情形,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原告、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乙方自身原因已无法按原协议约定,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该设备做试模、调试;在此乙方自行要求,甲方对该设备模具自行安排进行试模、调试,并承诺对甲方的调试结果无异议。后原告委托调试人员调试。证人调试人员称:2020年6月23日、24日调了两次,之后还去了一次;调试设备的结果是由于该熔喷机模具有缺陷,导致出布不均匀,无法正常生产,经调试后仍然不合格;该模头温控有问题,温度相差太大,根本没办法调试;从这点来看就能够准确的看出模具是有问题的,导致出布不均匀。被告也未提供1600生产线及以上级别标准。综上,本院对被告交付原告的1600熔喷布模具不符合GB2626-2006、KN95及以上级别标准予以认定。

  【裁判规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间为货到一星期内,根据双方的交易情况,原告如果认为设备质量有问题,应当在检验期间提出,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其首次提出质量异议是在2020年7月6日,远超检验期间。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反映其在5月中上旬已经进行了熔喷布的量产,且对被告的询价予以了报价。综上,原告在熔喷布价格会出现断崖式下跌后提出设备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要求退还货款、赔偿相应的损失,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6、生产合格的熔喷布有多种因素,多因一果,无法证明设备与布质量有关。

  【裁判规则】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机器设备存在质量上的问题。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的标准,“设备生产出熔喷布PFE≥95%,即设备视为调试合格。”该设备系非标产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已达到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其次,生产合格的熔喷布有多种因素,机器设备的质量、原材料的质量、生产人员的操作方式、生产环境等都有关联性。多因一果,原告无证据证明由于机器设备的质量导致熔喷布不合格;再次,原告陈述用掉料子9吨,该数据与常理中机器处于调试状态需要的耗材数量不符。原告在设备调试中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被告均上门进行了维修,6月6日被告主动联系开机,但原告未予理会。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应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针对熔喷布市场的火爆和骤降,市场参与者应当注重诚实信用,相互配合,促进合同的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2020年4月上旬,受疫情影响,熔喷布挤出机属于稀缺生产设备,原告亲自到被告进行现场参观并选购机器,当日订立了合同及支付了预付款,在次日付清余款并运走机器。原告亦在庭审中认可疫情期间熔喷布机器紧俏,可见其对熔喷布机器是急需的,而机器上有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商等标识系显而易见的问题,其作为买受人在2020年4月15日购买检查及支付尾款时均未提出异议。同时,原告认可被告工作人员前往调试机器,并于2020年4月24日返回。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仅在4月24日之前对模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且在此期间双方微信往来频繁,原告在微信聊天中措辞急切,急需使用涉案机器。但4月24日之后,原告未再就涉案机器与被告进行过沟通交流,也未提出涉案机器经调试后还存在使用问题,直至5月20日才提出解除合同。若经调试后的机器在4月24日后仍有一定的问题,原告却未再与被告联系,并不符合原告急需使用涉案机器的情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原告在付清尾款及被告派人调试结束后未再就机器质量提出异议,现又要求对涉案机器进行检验确定,而本案交易又发生在疫情形势变化期间,故本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另外,疫情形势变化无法预见,熔喷布挤出机买卖视为一种投资手段,如果产生盈亏,投资人也应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综上所述,对原告关于涉案机器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且系三无产品以致没办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和要求被告华泰公司取回涉案机器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8、卖方交付的设备标牌显示的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裁判规则】原告已将货款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HTSR125型罗茨鼓风机。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为HTSR200型的罗茨鼓风机,并提交贴有HTSR200型标牌的设备照片一组。被告辩称仅为标牌打印错误,但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产品为HTSR125型的罗茨鼓风机。由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为标牌HTSR200型的罗茨鼓风机,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告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诉合同为买卖合同还是加工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加工合同是加工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从涉诉合同的名称、合同中各条款多次使用的“购买”以及条款中约定原告(出卖方)负责全部整体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运行,并确保配齐随主机的全部配件及其他配套产品,且双方交易的生产线万元,属于大型复杂生产线,从双方签订合同到原告交付标的物仅十余天,还包括安装、调试时间在内,如系加工合同,原告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如此复杂的工序。另外该生产线有明确的型号,以上均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为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涉诉设备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完成并交付涉诉熔喷布生产线后,当日经测试验收合格,被告在场负责人出具了“今天5月21日测试结果达标”的结论。另原告于2020年6月2日派技术人员到被告的公司做调试,调试结果BFE值为99.151%、PFE值为97.155%,且当时涉诉熔喷布生产线已经正常投入生产,故涉诉熔喷布生产线符合原、被告约定的品质衡量准则。综上,原告已按约履行涉诉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也应按约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原告并赔偿因迟延支付造成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诉熔喷布生产线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检验测试的数据是被告单方提供、被告一直要求原告调试,原告置之不理等,均不符合事实,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辩称均不予采纳。

  观点10、买方发函解除合同,卖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本案中,原告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生产口罩而向被告订购熔喷机,被告应当知道在特殊时期原告对熔喷机需求的目的性和紧迫性,从而应当充分预见到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可行性,而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能履行,导致在重点地区的湖北省疫情已得到了有效控制,原告欲生产的防疫物资(口罩)社会需求量已减少的情形下,若继续履行则对原告明显不利,故原告依法可提出解除合同。原告已于2020年5月14日以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为由,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明确通知到达时合同即依法解除,而被告虽向原告提出异议,但其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并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被告双方的《产品采购合同》已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解除。为此,本院对原告现又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不予处理。

  在熔喷布生产线退货纠纷案件中,本律师对上述案例进行归纳总结认为,基层法院对下列卖方反对退货的答辩意见采信度较高,可以借鉴可参考:

  1、如果买方在提货时签订了设备验收单,或者合同约定买方对设备验收合格后再付清尾款,而实际上已经付清尾款,则买方很难再以设备质量上的问题解除合同。

  2、熔喷布质量是与生产熔喷布的原材料、工艺、操作工水平、车间环境、生产设备等很多因素存在关系,多因一果,买方不能证明布的质量直接与生产设备有关,则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3、熔喷布不仅可用于口罩生产,还可用于其他很多产品生产,各种产品对熔喷布质量的要求并非完全相同,买方未能举证证明其采购熔喷布生产设备时要求用该设备产出的熔喷布要达到哪些标准,而事后再以某项标准来要求设备质量,难以支持。

  4、买方以设备是三无产品,但因其在采购设备时明确知晓设备的生产厂商,有没有生产资质、熔喷布设备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认证、品牌等,其在接收设施时也未对设备是否是三无产品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设备接收现状的认可。

  5、卖方交付的设备经与买方自行配置的设备组装成为一套生产线后,买方不得以整套生产线的质量发展要求来要求某一零部件的质量。

  6、买方在提货之后,如果未经卖方许可,擅自对设备做更换零配件,造成的不良后果理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7、买方提货之后,已经进行了量产并用于销售,事后再以设备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要求退货,法院难以支持。

  8、如果卖方仅仅提供熔喷布生产线中某一个部件或者设备,需要买方自行采购其他部件进行组装生产,事后买方不得以其组装的生产线生产不出合格的熔喷布来说卖方所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熔喷布质量也难以证明与其供设备有关。

  9、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买方竞相逐利,忽视市场风险,漠视质量安全,大肆涉足口罩用熔喷布生产领域,在未获相关资质、缺乏专业相关知识、人员、设备的情况下批量生产的熔喷布难以达到国家标准,自身理应承担市场风险。

  10、如果卖方一旦收到了买方的解约通知,卖方理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如约定仲裁)的方式确认买方解约无效。消极应对,则有可能承担不利风险。

  11、如果卖方聘请专业第三方人员对买方的设备做调试,务必获得调试合格的相关证据,并且在诉讼中可以请该第三方人员出庭作证,证明设备质量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