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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巨资买熔喷布机生产后想退货?法院:买家无正当理由驳回诉请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3-10-01 01:50:51

  2020年5月,张某向某机械公司购买价值128万元生产熔喷布的机器。收货调试生产半月后,张某称机器异常生产,要求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双方遂起纠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质量经鉴定不有一定的问题,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于法无据,驳回诉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20年5月4日,在东莞沙田经营工厂的张某与东莞市某塑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机械配件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该机械公司购买型号为sz-65-32“熔喷非织造布机”(含模具)一套,采购价值118万元,备注包出95级熔喷布;并购买“温州精岳小模具”一套,采购价值10万元,备注不包出95级熔喷布。

  2020年5月22日,张某委托律师向机械公司发律师函,以机械设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正常生产、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案涉购销合同、退回购买设备款128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33万元。

  2020年5月25日,机械公司委托律师向张某发律师函,认为对方已投入生产使用涉案设备15天,不确认涉案设备仍处于调试状态。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同意解除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

  同年8月,张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要求解除案涉购销合同、对方退回购买设备价款128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33万元。同时,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型号为sz-65-32熔喷非织造布机的生产性能进行检验确定,认为该设备生产的产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95级熔喷布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购销合同并未对合同的解除进行约定,故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应考量案涉设备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而导致其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

  因案涉购销合同并未对sz-65-32熔喷非织造布机的品质衡量准则作出明确约定,仅备注“包出95”以及达到“95级熔喷布”的要求,但具体何为“95级熔喷布”并未作明确解释。从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案涉机器生产出的熔喷布进行仔细的检测的结果可知,尽管案涉设备在交付后,双方对设备存在瑕疵问题多次交涉,但从张某能生产出送检的熔喷布的事实可知,张某购机生产熔喷布的合同目的并未落空,即使设备确实存在别的问题也可通过修理等方式予以救助,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解除涉案购销合同以及退还已付货款并主张违约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7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林健华表示,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正是生产医用口罩“心脏”的熔喷非织造布机。该机器在疫情期间属于稀缺产品,交易时价格处于较高水平。买家在购入案涉机器时应清楚其投资风险。该案买家在购入机器后遇到熔喷布需求下降,价格暴跌,试图以机器不合格为由退货挽损。但经鉴定,案涉机器生产的熔喷布符合过滤细菌的要求,买家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故其诉求被驳回。